太子河是辽宁省较大河流之一,位于辽宁省东南部。太子河古称衍水,汉称大梁河,辽称东梁河,金时称无鲁呼必喇沙,满语意为芦苇河。明称太子河,清称太资河,即今之太子河 ,太子河地名来源于战国时燕国太子丹。浑河支流。其上游有二源:北太子河源出新宾县南,南太子河源出本溪县东,在北甸附近汇合后,西流本溪市、辽阳市,至海城县三岔河附近注入浑河。长413公里,流域面积13883平方公里,流量106立方米/秒,落差463米。太子河流域处于辽宁省中部地区,是辽宁省的工农业生产基地,用水量占全省用水量的70%,由于经济发展和人口密度大的双重压力,已形成省内最严重的缺水地区。对太子河流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的研究可为太子河流域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优化配置产业结构提供依据,从而实现太子河流域水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太子河子女欠债,父母偿还???
成年子女欠债,父母是没有责任偿还的。
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对于其个人债务应该自己来进行承担,是要对自己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后果的,当然父母如果是自愿代为偿还的,法律予以准许,这属于个人的自愿行为。或者是存在连带担保的情况下,那么父母才有责任来进行承担。如果该笔债务中,父母是保证人或担保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债权人有权主张父母偿还债务。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欠付的债务,如果该子女没有独立的个人财产可以偿还或者不足以全部偿还;其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子女去世,父母继承了子女的遗产,亦应当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但是如果孩子是未成年的,欠下的债务也是符合自己行为能力的,由此欠下的债务父母需要承担,因为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如果孩子成年了,则由孩子个人承担。除非儿子死亡。
子女欠债父母是否有责任偿还,要分情况,具体如下:
(1)是未成年子女的债务,由于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所以在未成年人他本人没有财产可以偿还的情况下,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有义务替子女偿还债务;
(2)是子女已经成年,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没有义务和责任要替子女还债;
(3)如果成年子女已经死亡但生前又有债务未清偿,如果父母继承了子女的遗产,则应当用遗产来清偿子女生前所欠的债务,但是清偿债务应以子女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